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非訟代理人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佳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