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呂崇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鋒、劉謙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報案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