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王雅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門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