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俊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