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志瑋、陳柏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底補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