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温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