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胡玉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