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明雅商行、翁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明雅商行 兼法定代理 翁世明 人 債 務 人 盧蕙雅 湯叔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明雅商行、翁世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柒佰參拾參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明雅商行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蕙雅、湯叔旻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