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雅商行、翁世明、盧蕙雅、湯叔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方式(係對何人財產執行無效果後 始對債務人盧蕙雅、湯叔旻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