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呂崇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財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