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吳鎮宇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 權 人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債 務 人 吳鎮宇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鎮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鎮宇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獨資部分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