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正明、鄧順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受償金額請依利息、本金、違約金順序沖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