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鍾正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鍾正明 鄧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 3 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 台幣500 元、表明請求金額(受償金額請依利息、本金、違約金順序沖償),該裁定已於111年3 月3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11年3 月31日提出之補正 狀,未表明違約金請求利率,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是聲請人違約金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