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債務人吳志強、黃雅芳戶籍均設於新北市林口區、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友釧住居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