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王郁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 債 權 人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偉嘉即冠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翁偉嘉即冠泉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有新臺幣貳佰萬元債權之明確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