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周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周紋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沅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足資識別債務人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