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銳思雷射有限公司、王子文、簡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高銳思雷射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高銳思雷射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