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若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