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芝榛即豪迪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林芝榛即豪迪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設於新北市鶯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3 鮮爆池上便當張高瑋 張高瑋 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1年9月30日 61,300元 0000000 林芝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