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林盈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育華、劉鈺寧、劉悅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完整附表(建物須有建號)(欄位應有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