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SATEE SUDJA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原本(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發票人BOONPROM KHAMPHU非本件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