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姪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票面金額為300萬元)。 三、表明請求利息1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