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姪涵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表明正確請求金額(票面金額為300萬元)、請求 利息16%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