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陳婉霜、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相 對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20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重整裁定、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重整人身分證正反面(以上均為影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