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36萬9,050元,嗣追加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382萬8,764元 ,2項聲明合計1億3,219萬7,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萬9,940元,扣除前繳78萬9,656元,尚應補繳35萬,2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