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淯男即浩業工程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淯男即浩業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