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767建號之共有 部分852建號之面積應為2489.72平方公尺,請更正)。五、請提出對債務人林建宇之催告函及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