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智龍即張領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智龍即張領忠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陳報聲請人為受益人之信託財產為何?並陳報其財產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現是否仍有從事物流業,並靠行於永京交通有限公司? 3.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車或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行照。如否,請說明存款交易明細備註中「驗車」、「輪胎」、「ETC」 、「交通罰單」等支出原因。 4.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