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哲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哲倫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領取兒少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菱舟企業社自民國106年4月起至111年3月止之每月營業額資料。並請提出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