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漢周即鼎益工程行、趙秀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鼎益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趙漢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趙秀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