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AMATKUL LOESSAK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81,936元?或為61,452元?(據本票所示,票面金額為81,936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