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江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昭即美廚便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