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品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陳淅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品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淅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飯樂有限公司、林東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東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