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宏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余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