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林福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陞工程有限公司、劉殷綉絨、劉榮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