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佩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呂佩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請提出本票影本(須與本票原本相符)。 五、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請求利率、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