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AWKHAMDE TEVAR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本票(聲明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54,624元,惟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68,28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