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債務人僅一人,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