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駿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歐陽駿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五、請提出正確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有誤)。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