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浩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黃浩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乙仁、黃金鑑、黃范金華、至鈞有限公司、朱靜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黃浩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