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IPAHA WATTAN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聲明之本票發票日與系爭本票發票日不符,故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