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琦勝、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琦勝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被 上訴人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12年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2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