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曉雯、森邦股份有限公司、徐和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曉雯 相 對 人 森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和森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5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可知聲請人除應於前開規定期間內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外,法院並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之權。若聲請人逾越上開聲請期間或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6月22日提出上訴聲明,因欲整理上訴理由書,故需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665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10年8月31日、110年9 月14日及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系爭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載有因提出上訴,而為整理上訴理由書所需等語,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亦未具體說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及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與其所稱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間有何關係,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是其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