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永渝實業有限公司、陳素珍、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鎮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永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相 對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上列聲請人因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1號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 字第571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06號給付佣金等事件 民國109年10月6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25日及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上訴審相關爭點及事實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06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之民國109年10月6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25日及109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06號給付佣金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揆 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