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劉健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文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