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宋黃珍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宋黃珍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祥炁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