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瀧藏、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