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72,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