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日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林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976元(即原告補正狀所載先位之訴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