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何文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戴育萍